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隋某某(另案处理)为购买二手汽车办理贷款业务,业务办理过程中因银行征信信息显示其已婚,茅某某(另案处理)遂安排被告人汪某某向隋某某索要照片用以伪造离婚证,汪某某在明知该照片用途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隋某某处获取隋某某的照片发送给茅某某,后茅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隋某某的离婚证,办理了汽车贷款。
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持证人为“隋某某”的“离婚证”上的印章盖印印文与样本“胶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3)”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
2.鉴定意见:文书检验鉴定书;
3.证人证言:隋某某、邱某某、茅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为办理车贷业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雪
检察官助理:李曼凝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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