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市公安局**区分局**街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吴志峰,系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将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3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向他人收受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0244条,存储在其腾讯微云、QQ邮箱内。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硚口区的住所等地,利用微信和QQ等社交软件,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刘某某和“上官冰洁”“软银支付陈稳”“遇安”“A恒信永利-生意贷汪经理”( 微信名)等人,共计25427条,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在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易家街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当场扣押其黑色OPP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喻 雯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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