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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偷越边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苑**栋**室。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10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汪某某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于同日在乡村马路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2019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汪某某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后于2019年10月7日在永利皇宫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查获,2019年10月10日被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遣返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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