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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汪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69********,汉族,高中文化,九江市**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会计,户籍住址九江市濂溪区**道**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集中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9月19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在九江市****中学对面湖边张贴法轮功传单。

2.2019年6月11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沿途在九江市浔阳区*****广场至*****中学路段张贴法轮功传单,之后经群众举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民警查获,其被查获时仍对出警民警发放法轮功宣传卡片。

当日,公安民警从汪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若干未使用的法轮功宣传单和资料等[小张法轮功传单104张、中张法轮功传单20张(不干胶)、10元人民币15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法轮功卡片10张];在其住处又查获法轮功书籍、台历等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法轮大法”书籍9本(黄色封面)、“法轮功”台历一本、笔记本电脑一台(红色)、播放器粉红色、银色各一台、MP4一个,书籍一本彩色封面(硬纸包面)]。后经数据提取,汪某某的手机中还储存有大量法轮功电子书籍及音视频资料[法轮功书籍166册(篇)、法轮功漫画(图片)84张、法轮功视频46段、新练功音乐7首(mp3格式)]。

另查明,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汪某某因张贴法轮功标语,从事邪教宣传活动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监控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燕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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