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3月30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其摩托车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粤HA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5国道辅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路段325国道28KM+800M辅道时,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车辆损坏以及汪某某受伤。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5.6mg/1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检察官助理:吴佳桦
2020年3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楼**号房,联系电话155*******;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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