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3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寓*单元****室。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4时2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莲湖区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记海鲜酒店门前时,被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汪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75.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裴喆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163****;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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