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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华容县三封镇墨山铺茅山路口路段时撞到了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岳华天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554号):汪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23.88mg/100ml。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说明、户口抄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斌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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