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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砖匠工,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20时8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富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邮政局门前路段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lOOml,2018年11月1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lOO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汪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浩

2018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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