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女朋友储某某)从木冲弄出发回莲云家中,沿沪聂线由岳西县城关方向往莲云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在其行驶至沪聂线0629公里700米处新车站附近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5.8mg/l00ml,后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某无驾驶资格。

当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查获照片、血液提取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3个月,缓刑3-4个月,并处罚金2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