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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0时32分,被告人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繁昌县孙村镇孙村街道往繁昌县孙村镇黄浒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繁昌县S334线57KM+300M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

被告人汪某某被现场查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危险驾驶照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获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行政处罚材料、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等;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检察官助理:李鑫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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