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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鄂*****挂车行驶至G5513**高速公路东往西181公里600米处时,遇杜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同向在前行驶,杜某某所驾车辆因出现故障突然降速,汪某某紧急制动后心生不满,为与杜某某斗气,突然向左变换超车道,将黎某某同向在后行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逼停,又快速右转别挡杜某某所驾车辆,杜某某见状只得紧急制动并转向应急车道躲避。别车后,汪某某放慢车速,待杜某某超车并驶回行车道后,汪某某随即变换车道别挡杜某某的车,杜某某再次紧急制动避让。此时,杜某某向汪某某喊话,劝阻汪某某不要乱来,汪某某以为杜某某在骂自己,遂回骂杜某某,并不顾车后杨某甲等人驾驶车辆的安全,第三次突然变换车道别挡杜某某的车,杜某某第三次避让。随后,交警在**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937公里处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高速公路上别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3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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