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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2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21时许,汪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车行至谷城县城关镇沿河路盛世滨江府路段,将行人宋某甲(女,2岁,家住谷城县**镇**社区**组,身份证号4206252018********)挂倒,事故致宋某甲受伤。案发后汪某某驾车逃逸。经酒精呼气检测,汪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62.3mg/100ml,依法对汪某某提取血液,经鉴定,汪某某所驾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同年8月16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3286号)鉴定,汪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5.74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经认定汪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邓某某、宋某乙证言;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东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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