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邓州市**乡,住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二高中门前处时,被邓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检测鉴定:汪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84.02mg/100ml。案发后,汪某某领着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在逃人员李绍坡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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