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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邓州市**住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二高中门前处时,被邓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检测鉴定:汪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84.02mg/100ml。案发后,汪某某领着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在逃人员李绍坡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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