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2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户籍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住本村。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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