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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91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5********,汉族,大专文化,云南**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昆明市盘龙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5日02时32分左右,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经昆明市二环城市快速道路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汪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09.8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云******号车行驶路线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75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汪某某车辆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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