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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大专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镇雄县果珠乡果珠文化站外面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8mg/100ml。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8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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