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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69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址本市瑶海区**小区**栋**室。2014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19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本市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水路交口北侧,发现交警夜查酒驾,遂停车逃跑,后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9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汪某某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谷某某证言;

4.​ 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斌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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