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7日,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都江堰市驾虹方向沿蒲驾路往蒲阳镇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行驶至都江堰市蒲驾路猕猴桃基地路段被民警挡获,提取了血液。经检验,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毫克/100毫升。
在诉讼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为逃避打击不按要求通知到案,并逃往外地,直至 2020年1月2日到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17毫克/100毫升,在诉讼过程中逃往外地,后主动归案,结合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巧红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住都江堰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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