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4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0620196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街**号,系威海**进出口公司员工,现居住于威海市环翠区**庄**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7年7月29日21时42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十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庄**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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