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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25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小型轿车沿淮北市东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东山路消防支队至东岗楼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汪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5mg/100ml,汪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4mg/100m1,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违法行为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公信司鉴[2020]毒鉴字第0402号、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至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222号;

    5.视听资料。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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