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肥东县桥头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临泉路交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当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铜陵路**附近,被路面巡逻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当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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