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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肥西县**镇**路**大院**栋**室(户籍地肥西县**镇**村**队)。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与三河路交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4mg/100ml。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5.视频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梦微

                                202117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贰卷和证据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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