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村*号。2014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0时58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DN****的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往平山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平大道太阳坳立晶花园对面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汪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住在惠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1629****。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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