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0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U****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9公里北村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汪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慧娟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57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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