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Z28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79********,汉族,中专文化,望江县****有限公司股东,家住安庆市大观区**农场**区**队**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30日被望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怀宁县石牌镇同马大堤164km+500m处时,看见民警设卡查缉,被告人汪某某立马将车停靠路边,下车逃避,后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汪某某带至怀宁县石牌镇独秀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程松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