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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6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住唐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县国防路与高速引线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警查扣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成合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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