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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汪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嵇某某沿泗阳县343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刘桥转盘北侧,嵇某某被屠某某驾驶的苏NA****重型普通货车上拉的树木枝条刮到面部,后又换嵇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载被告人汪某某将该货车拦下,被告人汪某某报警,民警对被告人汪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后经鉴定认定,送检的被告人汪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现场照片、呼吸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屠某某、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汪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6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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