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38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H*****的思域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本市萧山区建设四路市心北路口附近出发,途经机场公路、钱江三桥、秋石高架、百田巷等路段,后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公寓接到女友后,又驾车带女友回家。当被告人汪某某驾车沿秋石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匝道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珏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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