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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户籍所在地保康县**镇**村**组,住襄阳市襄州区**界**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F****2“**牌”小型轿车,从**市**区**沿**区**路行驶时,发现前方有民警在设卡盘查,怕被查出酒驾,就立即掉头逆向行驶,执勤民警发现后,立即驾车追赶,追至**时发现汪某某将车辆停靠在路边,民警上前将其控制并用酒精检测棒对汪某某进行初测,显示其饮酒,遂将汪某某带至**执勤点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显示为1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抽血备检。

2020年9月11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汪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4. 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 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志红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区**界**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867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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