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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5时18分,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悬挂号牌为鄂F****7的豪爵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汉江北路紫贞公园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9.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晓飞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7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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