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福清市**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宿舍。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一火锅店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燃油轻便摩托车至福清市福政路与清昌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55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的无牌燃油两轮摩托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轮轻便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燃油两轮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巧平
检察官助理:倪秋玲
2020年3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于福清市**电子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28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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