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5********,汉族,中专文化,乐平市镇桥派出所合同制协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被告人汪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3日对被告人汪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20年10月10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赣HP1599小型汽车行驶至乐平市天湖路九小门口路段,被乐平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经抽血后检测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景德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翔
检察官助理:陈佳怡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