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程家集镇汪庄256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4日13时40分许,汪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利辛县**镇**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与同向行驶的皖**号小型桥车发生刮擦,造成汪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汪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87.9mg/100ml。经认定,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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