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桐城人,住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3时38分,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桐城市范毛路29公里处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的酒精检测仪检测,汪某某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汪某某被带至桐城市华鑫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待检,后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汪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方龙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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