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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657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上午7点15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苏E*****牌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S103省道陈瑶湖镇117KM+100M处时,因借道逆向超车,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苏E*****牌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苏E*****号小型轿车乘客陶某某受伤,苏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黄某某、乘客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被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陶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依法认定,汪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蕾

检察官助理:江帅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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