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9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临清市**镇**村**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0时许,驾驶蒙******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323省道某村口处时,被临清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汪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0.7mg/100ml,后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汪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8mg/100ml。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电子档案等;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学达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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