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5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0828198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东莞市**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醉酒(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7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D05****的汽车从东莞市**镇出发前往**镇,后行驶到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东莞市**镇**入口发卡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涉案车辆等物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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