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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98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2时55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D5**)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888**;保证人庞某某,联系电话1371328**。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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