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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 土家族,小学文化,导游,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官地坪镇**********,现住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西溪美景小区*******室。因汪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2018年7月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1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湘GJ7**7号二轮摩托车从张家界市永定区后溶街出发,驶往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家中。当日01时27分,车行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滨河路宝塔岗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道路南侧防护墩,造成汪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 5372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代某、石某某、覃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抽血笔录及其照片、勘验笔录 、现场图;  

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74054***

2. 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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