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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组,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花园****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M*****的红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人,沿本市高新东区简三路往三岔镇方向行驶至三岔镇简三路与环湖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00.9mg/100ml和110.5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汪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其所驾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栋

二O二O年四月七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7282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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