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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3********,汉族,半文盲,农民,住正阳县袁寨镇****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汪某某在正阳县袁寨镇**街其家南边的空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3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袁寨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1435株,经鉴定,该疑似罂粟苗的植物就是罂粟(大烟)苗,总株树共计143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心亮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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