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闽A*****号越野车行经永泰县城峰镇站前大道,车辆转弯时碰撞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闽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被害人鲍某某),造成何某某、鲍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汪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民警处警离开后,被告人汪某某电话联系兰某某驾驶闽A*****号越野车回到事故现场送伤者至永泰县总医院治疗,随后汪某某自行坐车前往永泰县总医院探望。在永泰县总医院伤者家属报警,民警将被告人汪某某带离并依法提取汪某某血样送检。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98mg/100ml,被害人何某某、鲍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汪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4000元,赔偿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检照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吊销驾驶证裁决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章、兰某某、汪辉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鲍某某的陈述;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光盘1张;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7.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鲍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自生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小区**号楼**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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