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81********,汉族,中专文化,南京**电器服务中心负责人,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幢**室,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栋**单元**室。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苏A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山隧道新庄出口,被民警现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现场查扣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芳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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