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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址)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81.4mg/100ml)驾驶浙AD3****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建德市**镇坑源线0KM+42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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