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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罪)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9时50分,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01A****号大型轮式拖拉机由司空山高速收费口匝道旁民间土灶农家乐往岳西县河图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沪聂线0695公里55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局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5mg/100ml,民警随即将汪某某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621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标准。

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交警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皖01A****车辆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储某某的证言;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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