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19时45分,汪某某驾驶号牌为无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沿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行驶,驶至天都大道长干路口至新园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含量为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乡**村**组;
2.公安卷壹册;
3.检察卷壹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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