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7********,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住商南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7小型客车沿镇安县岭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安县看守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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