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现住歙县**道**小区**幢**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汪某某和朋友仇某某(外号“金饭碗”),在水岸名城附近的**饭店吃晚饭。吃饭的时候,被告人汪某某喝了一瓶啤酒和四两左右的老酒。吃饭结束到家后,被告人汪某某欲去加油站加油,就驾驶皖******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水岸名城小区出发,往歙县城北加油站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途经黄山路**道**路段,遇交警拦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汪某某的测试值为133mg/100ml,随后,交警依法定程序将其带往歙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0月27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和车辆信息网上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仇某某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2020]毒鉴字第1486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现场吹气检测照片和医院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志坚

检察官助理:江灵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歙县**道**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