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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景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汪某某到景东县锦屏镇灰窑村委会甲板箐村民小组小地名为“小地”的山林内上坟祭祀,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火燃放鞭炮后因处理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经景东县力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过火面积2.82公顷,林地权属为集体林,火灾损失价值36387.23元(其中直接损失20632.25元;间接损失:1813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汪某甲、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汪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景东县力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森林火灾林木资源损失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8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民警承认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瑞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其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2册、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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