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失火罪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五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相关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古田县****村“**”责任田焚烧秸秆,不慎引发该村“**”、“**”等山场森林火灾。

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失火山场过火有林地山场面积为977亩,被烧毁林木立木总蓄积量为1652.06立方米。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年7月29日,被告人汪某某与11名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火柴盒等物证;2.书证: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古田县公安局调取、收集到案的气象资料证明、山场林权证明、谅解协议书、复绿承诺书、家庭情况证明、工作记录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谢某某、林某乙、洪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林某子、林某丑、何某某、林某寅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古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昌盛

2020年9月8日

附件:1. 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3759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火柴盒一盒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森林失火案件数额标准和重申执行福建省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第二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过火有林地面积十四公顷(210亩)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